
财产保全担保物有关规定
时间:2024-05-23
在诉讼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担保物,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用于担保因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或者权利。
1. 财产保全担保物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保全担保物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其中,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以个人信用为担保;特别保证是指以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担保。
2. 财产保全担保物提供方式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物时,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财产保全担保物提供后,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或者裁定书,明确担保物的种类、数额以及提供方式等内容。
3. 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数额
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数额,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数额应当与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大致相当。对于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的,可以适当提高担保物的数额。
4. 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期限
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期限确定。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担保物自动失效。
5. 财产保全担保物的保管和使用
财产保全担保物在有效期限内,由法院统一保管和管理。申请人不得擅自使用担保物。当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时,法院可以依职权使用担保物,抵偿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6. 财产保全担保物返还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法院应当及时返还原物或者发还保证金。对于因被执行人的妨害执行行为而造成担保物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予以赔偿,并根据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7. 保证人的资格和责任
特别保证人的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保证人提供保证后,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8. 特殊规定
对于假扣财产、轮候查封财产等特殊情况,法律有以下特殊规定:
综上,财产保全担保物制度是保障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重要机制。在运用该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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