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被告不需要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依申请人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禁止处分、冻结存款、划拨票据款项、扣押、提存、查封、扣留、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以维护胜诉权益的一项诉讼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有证据证明被告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意图逃避执行的。
- 对于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二、申请与审查
申请财产保全,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被告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申请保全的标的、数额或者价额;
- 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事实依据;
- 提供的担保的种类、数额或者价额;
- 申请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 禁止处分: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更、抵押、典当、查封或者进行其他改变房屋、车辆等财产法律状态的行为。
- 冻结存款:人民法院责令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停止支付被执行人账户中相应的存款。
- 划拨票据款项:人民法院责令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立即将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划拨给申请执行人账户。
- 扣押: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动产扣押并移交有资质的保管人代为保管。
- 提存: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将应履行的金钱或者其他物品提出并交由人民法院保存。
- 查封:人民法院派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交通工具、原物料、成品、半成品、应收账款、股权等进行查封,并由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封存。
- 扣留: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护照等旅行证件、船舶、车辆等进行扣留,并由人民法院专人负责保管。
- 限制人身自由:人民法院对遵守法律有困难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期限一般为15日至45日;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人民法院还可以限制出境。
四、不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下列情形下不需要财产保全:
-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履行能力,并且愿意履行生效判决的;
-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的;
-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在实务中,以下情形一般属于不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
- 被告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 被告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公司;
- 被告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被告具有稳定、高额的收入或者财产;
- 被告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守法记录;
- 被告主动向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表示愿意履行的;
五、财产保全的撤销
人民法院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被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被告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 裁定有错误的;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被告提供担保的;
-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六、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因提供担保不当或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不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实例与建议
案例分析: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款10万元。张某主张,李某在诉讼进行中,将名下唯一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售,且准备携带资金出境。张某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涉案房屋,并禁止李某出境。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且符合财产保全条件,遂裁定查封李某名下涉案房屋,并禁止李某出境。
建议:
-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风险。
- 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保全效果,又尽量减少对被告正常生活的干扰。
- 提供充足的担保,以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 及时关注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必要时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上一篇 : 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什么意思
下一篇 : 诉前保全 担保物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