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什么意思
时间:2024-05-23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可能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胜诉判决难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申请,采取以下常见的保全措施:
法院命令银行暂停处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禁止被告划转或提取资金。
法院派人员到被告住所或其他场所,查封、扣押被告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
法院禁止被告出入境,防止被告携财潜逃出国。
法院冻结被告的股份,禁止被告买卖、转让股权。
申请保全需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经审查符合条件,会出具保全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保全期限一般为1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申请保全后,被告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转让财产等风险,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需交纳一定的保全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保管费等。如果保全措施被解除,保全费用由原告承担;如果被告败诉,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如果有错误,造成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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