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被告人没出庭
时间:2024-05-23
**简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或隐匿,从而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未出庭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未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在庭审过程中中途退庭,致使审判不能继续进行的,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在查明事实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具有和当庭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人同样具有约束力。
财产保全后被告人未出庭,法院在缺席判决后,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期限为自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在此期间,如果被告人未主动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撤销判决的申请,则财产保全将继续有效。
**被告人异议或撤销判决**
被告人对缺席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裁定是否准许撤销缺席判决。如果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销缺席判决,则财产保全措施也将随之解除。
如果被告人在收到缺席判决书后超过十日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被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销缺席判决,则缺席判决生效,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财产保全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解除。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原裁定财产保全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同时,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是永久性的,其期限为自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如果当事人需要对被保全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总结**
财产保全后被告人未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并根据原告的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告人对缺席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判决。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防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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