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保全需要现金担保
时间:2024-05-23
诉前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民事措施,它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或藏匿财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措施。但是,诉前保全的实施不是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条件保函,另一种是现金担保。本篇文章将重点讨论诉前保全中的现金担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的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9〕43号)第23条规定:“对于申请不当的诉讼保全措施的,承担保全申请费、评估费、保全标的物的修复管理费、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合理损失赔偿费、因保全不当造成的裁判错误败诉的各项诉讼费用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9条规定:“申请诉前保全,提供现金担保的,应当按照保全请求标的额一定比例交纳。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金担保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各级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对现金担保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0%左右。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的,如果因申请保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追加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同时,如果申请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骗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个人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产品,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转移资产的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要求原告提供现金担保20万元,原告提供了该担保,人民法院遂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
案例二:
原告某个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告提供的证据仅为一张借条,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资产的风险。人民法院未准许原告诉前保全的申请。
诉前保全需要现金担保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措施。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后,如果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将责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仔细核实证据,慎重考虑是否存在申请不当的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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