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令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支付令是法院对债务人发出的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支付债务的裁判文书。其特点在于:债权人无需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举证,即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审查相应材料后作出裁判。支付令具有和生效判决同等の法律效力,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申请人败诉后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在于:财产保全措施下达后,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将受到限制,防止其擅自处分,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支付令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支付令申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申请支付令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范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后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在支付令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为: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可以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支付令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支付令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法院不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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