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不服向谁复议
时间:2024-05-23
**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措施,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但申请人因不当申请或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导致保全错误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对于此种情形,申请人如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 复议主体**
财产保全不服裁定的复议主体为被裁定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十日内。
**2. 复议机关**
财产保全不服裁定的复议机关为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3. 复议方式**
财产保全不服复议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口头申请应制作笔录。
**4. 复议期间**
财产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将该申请移交审查。
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复议,申请人应当在复议中阐明理由,一般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将在5日内开始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经审查和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做出以下裁定:
复议裁定作出后,原裁定法院和当事人应根据裁定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保全令的适用范围。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保全令:
保全令的适用,应当有利于维护被申请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超出保全目的范围,且不得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权利。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前措施,但是如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防止错误保全,也十分重要。财产保全不服复议制度的设置,为受到不当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诉讼的公正与高效。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