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4-05-23
劳动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性措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劳动争议或执行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动法中有关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包括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在因劳动争议需要保全证据或者执行劳动裁决、仲裁裁决、法院判决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申请劳动法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劳动法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被申请人有权对裁定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
劳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劳动裁决、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对拒不执行者,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2019年,上海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劳动者讨薪案。劳动者刘某因拖欠工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同时申请了劳动法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了刘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刘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条件,遂裁定对其雇主张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查封。
张某收到仲裁裁定后,拒不执行,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根据仲裁裁定,对张某名下的房产进行强制拍卖,所拍得款项用于支付刘某的工资欠款。
本案体现了劳动法财产保全制度的效力。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刘某有效防止了张某转移或隐匿财产,最终顺利执行了仲裁裁定,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作用。在因劳动争议或执行裁决、判决时,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同时,对于违反劳动法财产保全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劳动法律秩序的稳定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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