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溪财产保全置换担保
时间:2024-05-23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贵溪市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诉讼服务体系,于2022年12月正式推出财产保全置换担保制度。
何为财产保全置换担保?
财产保全置换担保是指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以另行提供担保的方式取代查封、冻结等传统财产保全措施,从而实现财产保全与申请人经营需求的平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人已提供担保被诉无效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供担保数额与查封、冻结标的额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被申请人自财产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的;
(四)其他经本院依法审查认可的情形。
(一)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二)担保物应具有足够的价值,能够覆盖可能产生的债务金额;
(三)申请人不得有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情形;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银行保函;
(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单;
(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
(四)有价证券质押;
(五)不动产抵押;
(六)动产质押;
(七)其他经本院认可的担保方式。
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申请书;
(二)担保人资格证明;
(三)担保书或保险单等担保文件;
(四)本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人的担保能力、担保物的价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的申请。如本院认为申请人符合置换担保条件的,将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置换担保的裁定,并同时解除查封、冻结等传统财产保全措施;如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将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继续维持原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则申请人可向担保人申请解除担保。对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人,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文件约定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
贵溪财产保全置换担保制度的推行,体现了贵溪市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司法为民职责,创新司法服务手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为促进贵溪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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