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谁承担的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障诉讼请求实现或防止损害扩大,对诉讼标的物或与诉讼标的物有关的财产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费是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申请费、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那么,财产保全费由谁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申请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保全被执行后,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若因申请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进一步明确,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预缴保全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实务解释,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主要如下:
案例1:申请人甲因与被申请人乙发生借贷纠纷,向法院申请对乙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保全,并垫付了1,000元保全费。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的诉请有理有据,遂对房屋进行查封。后乙向甲支付了借款,并承担了保全费1,000元。
案例2:申请人丙因与被申请人丁发生买卖纠纷,向法院申请对丁名下的汽车进行扣押保全,并垫付了2,000元保全费。法院审查后发现丙缺乏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遂驳回了丙的保全申请。丙需要承担保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2,000元保全费。
保全费包括申请费、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与财产保全相关的一切费用。
保全费不执行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垫付的保全费不予退还。
申请保全撤回后,申请人垫付的保全费不予退还,但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返还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由申请人垫付,保全被执行后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谨慎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为不当申请而承担赔偿责任。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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