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拆前财产保全流程规定
时间:2024-05-23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财产免遭非法强拆,规范和保障强拆前财产保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房屋征收拆迁且存在强拆风险的被征收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不适用于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害。
被征收人认为其合法财产面临因强拆而遭受损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被征收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因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强制执行人造成实际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查明并核定实际损失,并责令申请人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保全效力从裁定送达被申请强制执行人之日起产生。被申请强制执行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按照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若被申请强制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被申请强制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