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资料
引言
财产保全是申请紧急措施的重要方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人即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即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或者执行期间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致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形,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非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在做出保全裁定之前,申请人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本文将主要介绍申请财产保全所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构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必须存在诉讼标的
- 必须存在财产转移的危险。通常情况下的财产转移的危险主要包括以隐匿、转移或者变卖、毁损财产的方法逃避债务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资料
申请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讼前申请和诉讼中申请,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也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网络服务平台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者亲自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对于诉讼前的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财产保全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必须说明存在财产转移的危险)、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有关财产的情况(包括抵押、质押、查封等);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证人家属的证明材料(如系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人或者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民事起诉状》(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提交,诉讼过程中不需要提交);
- 提供财产转移危险的证据材料,如被申请人已隐匿、转移或正在转移证据或者抽逃资金、逃匿等事实的证据;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在以上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 其他可以证明申请情况属实的证据
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财产转移的危险,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冻结存款
- 扣押、冻结财产
- 禁止转让和销售
- 查封不动产
- 其他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并不是一种财产执行措施,而是诉前或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性手段,在诉讼的最后生效裁判作出之前,财产保全不是对被申请人财产归属的最终认定。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财产转移的危险,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在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或者被解除后,申请人的行为被判定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将构成藐视法庭行为,被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要注意以下几点:
-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如果被申请人财产转移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往往会失去意义。
- 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转移的危险,人民法院是不会作出保全裁定的。
- 如果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财产转移的危险,导致法院解除保全的,申请人将承担申请财产保全费用。
结语
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应当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财产转移的危险,避免因申请财产保全被法院驳回或解除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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