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了的财产还能保全吗
时间:2024-05-23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造成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繁多,例如查封、扣押、冻结。那么,问题来了:保全了的财产,还能再次保全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因此,申请财产保全的时点,可以是在诉讼前,也可以是在诉讼中。但是,对于已经申请过保全措施的财产,是否可以在后续的诉讼中再次申请保全?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已经申请过保全措施的财产,不能再次申请保全。
不能再次保全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发现未保全的财产,需要变更或者补充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这进一步说明,对于已经保全的财产,不得再次保全,只能通过变更或补充保全措施的手续来调整保全范围。
虽然一般情况下,保全了的财产不能再次保全,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允许再次保全财产,法院的处理一般比较谨慎。如果原告提出再次保全申请,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是否允许再次保全做出决定。
综上所述,保全了的财产一般不能再次保全。这是为了避免过度保全,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全措施的严肃性,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对于发现新的保全对象或者保全措施被解除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证据等例外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再次保全。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