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5-23
第一条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第三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保全标的;
(二)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有证据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和保全担保。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保全标的及保全请求;
(四)事实和理由;
(五)担保情况。
第五条 本院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债券或者其他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三)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财产;
(四)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五)采取其他法定的保全措施。
第六条 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保全标的的性质和价值等因素,决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不得超出申请范围,不得超范围、超标的保全。
第七条 本院采取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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