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担保协议
时间:2024-05-23
诉讼保全担保担保协议是在诉讼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文件。本协议对诉讼保全担保的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人的义务以及协议的效力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
本协议的担保范围包括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形式:
保证人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清偿的义务。
抵押权人是根据抵押合同将债权设定在特定的不动产或其他特定财产上,作为担保的权利。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财产,以优先受偿。
质押人是将特定的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担保方式。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财产,以优先受偿。
担保人负有以下义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效力及终止条件如下: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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