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是受理后申请
时间:2024-05-23
导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它可以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否需要在受理后申请,一直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论证,以明确财产保全在受理后申请的必要性。
理论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即(一)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二)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三)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审查了申请材料后,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的。因此,财产保全是受理后申请的,这是法定程序。
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法院一般都会在受理案件后才开始审查财产保全申请。这是因为,法院需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审查,才能判断是否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例如,法院需要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诉讼请求与保全申请不相符的情况,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等。
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就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法院可能无法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导致对保全申请的审查不够准确;二是法院可能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错误的裁定,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三是法院可能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特殊情形
虽然财产保全一般是在受理后申请,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在受理案件前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能够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不立即对财产予以保全将严重影响执行的,可依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轮候保全,自动转为财产保全。
可见,在执行阶段,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且不立即对财产进行保全将严重影响执行的,法院可以不受理受理原则的限制,在受理执行案件前对其财产轮候保全,并自动转为财产保全。这是例外的情形,不影响财产保全一般在受理后申请的原则。
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定程序,符合理论和实务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受理案件后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执行阶段有严重影响执行的情形,法院才会在受理案件前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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