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异议的规定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 применяет.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权利,即财产保全异议制度。
当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并提交书面异议状。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异议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对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保全措施。对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维持原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异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异议理由成立。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综合其他相关证据作出裁定。
如果当事人對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保全措施继续有效。上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审查后,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在财产保全异议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
财产保全异议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事人在遇到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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