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财产的范围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正当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具有较高的频次,是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因此,有必要厘清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对于诉讼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是指可以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有体动产和无体动产。有体动产,如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无体动产,如债权、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
动产是财产保全最主要的対象,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动产一般都会予以准许。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品,包括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森林、草原和水流等。不动产的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措施,由人民法院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权利一般会在登记簿上登记,因此,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财产是指除动产和不动产之外的其他一切财产,包括企业、股份、船舶、飞机、汇票、支票、汇款凭证等。对于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例如冻结、扣押、禁止转让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被采取保全措施。法律对于以下财产规定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
对于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执行民事裁判文书。
在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通过对财产保全财产范围的规定,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有利于将来执行的顺利进行,体现了我国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在具体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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