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正在诉讼或准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财产转移、改变、损失,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可以由原告、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口头申请应当作成笔录。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是否充分,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驳回申请。
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保全裁定作出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存、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不得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变更或者解除。诉讼终结或者保全目的已经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供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补交担保。申请人不补交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保全裁定,对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确保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足额担保。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和保全措施的性质确定。
人民法院审查担保后,认为所提供的担保不足额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交担保或者改变保全方式。申请人不补交担保或者不改变保全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保障诉讼秩序和胜诉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足额担保,切勿滥用财产保全权,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小明与小红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小明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00万元。小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小红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法院审查后认为,小明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裁定冻结小红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小红不服法院裁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小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驳回了小红的解除申请。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