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时间:2024-05-23
在执行程序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执行不能顺利进行,法律规定了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前,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执行标的物不转移或隐匿,保障债权得以实现。
人民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隐匿其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是指扣押并禁止处分的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影响执行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住所、营业场所等进行搜查,以查找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申请,扣留被执行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以防被执行人出境逃匿,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申请,禁止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活动,如购买奢侈品、娱乐消费等,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
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不得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一经执行,就具有法律效力,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如被执行人不遵守保全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保全措施的执行。
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存续期间,如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如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将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执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当合理合法使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把握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公正、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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