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前财产保全复议书
时间:2024-05-23
尊敬的复议机关:
本申请人(以下简称"我方")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对贵机关于[日期]针对[当事人名称]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所作出的[裁定或决定](以下简称"原裁定")不服,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对[当事人名称]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支持。
原裁定认定我方有逃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系采信[当事人名称]的单方陈述,但该陈述缺乏事实依据。我方长期居住在[地址],且有稳定的事业,无任何逃匿或转移财产的意图或行为。我方愿意提供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财产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裁定对[当事人名称]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予以全额支持,未充分考虑我方的经济状况。该金额超过了我方的全部资产,如予执行,将对我方生活和经营造成极大的困难。我方愿意提供银行流水、负债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裁定未经对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公开听证,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损害了我方的程序权利。我方未收到任何关于公开听证的通知,也未获得参加公开听证的机会。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裁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和实体错误,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对[当事人名称]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支持。
我方已向贵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我方已将本复议书一式两份连同附件报送贵机关。
此致
[申请人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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