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第三个要求是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旨在通过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遭受损害或转移,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三个要求。而第三个要求是"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处分或转移财产的实际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处分或转移财产的实际危险。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任何合法取得的证据。证据应当充分、具体,足以说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处分或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处分财产"是指所有权人或者合法管理人对财产进行买卖、赠与、质押、出租等行为,导致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转移财产"是指将财产交付他人保管、藏匿或者转移到其他地域的行为,使财产的所在地发生变更。
申请人应当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实际危险,而不是仅仅可能导致。实际危险是指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且该行为一旦发生,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如果被申请人已经采取了处分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则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应证据即可,证明被申请人有处分或转移财产的实际危险。
如果被申请人尚未采取处分或转移财产的行为,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处分或转移财产的意图,则申请人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实际危险。
如果被申请人的身份不明或住所不明,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颁发公告,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出庭陈述。在公告期内,如果被申请人未出庭或者公告期届满后仍下落不明,则申请人可以仅凭被申请人的身份或住所不明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保全、查验和使用程序。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对其进行审查,做到疑罪从无。如果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有处分或转移财产的实际危险,则法院不予准许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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