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法院财产保全流程规定
时间:2024-05-23
为规范农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依法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限制外出等。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二)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如果符合,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裁定准予保全;如果不符合,应当在十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应当立即执行。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四)异议
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执行后,认为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延长不超过六个月。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违反法律规定,致使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执行的,由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并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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