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
导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变卖其财产,确保胜诉一方的权利得以实现。当债务人或其他有义务者在境内外均无履行能力,或财产已被保全却仍有继续转移、藏匿或变卖危险性,债权人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主体
申请条件
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
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书还应当附下列材料:
2. 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立案;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补正的,予以驳回。
3. 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保全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保全裁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批准后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指定的期限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应当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不得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被保全财产。
人民法院对被保全财产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失或灭失。被保全财产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驳回后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在收到驳回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请求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申请撤销
保全财产的危险性消失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异议
被保全人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方式,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质疑。异议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救济
申请人或者被保全人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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