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偏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定驳回申请。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维持原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必须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前保全的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供:
(一)银行出具的保函;
(二)有足额财产的自然人提供担保;
(三)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的单位提供担保;
(四)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本案诉讼请求的内容和依据;
(三)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与本案诉讼请求相适应,且不明显偏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已提供担保,或者有特殊情况不需要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诉前保全适用下列原则:
(一)依法保全。诉前保全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必要保全。诉前保全应当出于保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不得滥用;
(三)适度保全。诉前保全的范围和方式应当适当,与案件情况相适应,不得超标保全;
(四)快速保全。诉前保全应当快速高效,不得拖延;
(五)比例原则。诉前保全的担保数额应当与所保全权益的价值相适应,不得偏高或偏低;
(六)公开原则。诉前保全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查阅保全材料,并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诉前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在执行中可以采取与诉前保全措施相一致的执行措施。
##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 条件
1. 当事人之间存在诉讼或者仲裁关系;
2. 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与诉讼或者仲裁请求相适应;
4. 已提供担保。
### 程序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或者仲裁请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受到的损害、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担保情况等内容;
3.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4.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5.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复核。
## 诉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及时申请:**应在利害关系人得知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
3. **提供担保:**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 **复议或复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复核;
5. **三十日诉讼限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必须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上一篇 : 财产保全是对原告有利吗
下一篇 : 财产保全保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