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异议
时间:2024-05-22
**引言**
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是当事人针对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提出的异议,是一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诉讼财产保全异议的制度在不断完善,本文拟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诉讼财产保全异议制度进行逐一阐释,以期对司法实务提供一定的参考。**1. 异议权人资格**
异议权人应当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保全人,以及与被申请保全财产有合法权益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2. 异议标的范围**
异议标的范围限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被申请保全的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不受影响。**3. 异议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异议事由包括以下三点: (1)财产保全错误; (2)保全财产价值明显过高; (3)其他不当情形。**1. 异议时间**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10日内可以提出异议。**2. 异议方式**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3. 异议内容**
异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所提异议的具体请求及其法律依据; (3)异议的相关证据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4. 异议受理与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对异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保全措施,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5. 异议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异议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经过审理后,在3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6. 裁定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裁定驳回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裁定维持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7. 再议**
人民法院对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再审申请。**1. 主要证据有争议**
当事人在异议中对主要证据性质和证明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和认定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做出是否驳回保全措施的裁定。**2. 异议事项发生重大变动**
在异议中,异议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变动后的情况重新审查,依法裁定。**3. 异议系恶意阻碍诉讼进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系恶意阻碍诉讼进行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的罚则。**结论**
总之,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在审理异议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