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查处过程中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5-04-05
在行政执法中,时常会涉及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行政查处正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如若涉及到对违法违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则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行政执法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扩大、保障行政处罚执行的一项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有效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隐匿违法财产,确保行政处罚裁处的财产基础,维护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行政查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扣留,禁止转移、处分的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查封,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查封财产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送达《行政查封决定书》,并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查封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查封决定书》和《行政查封笔录》,行政相对人不在场的,应当在查封现场予以公示;
行政机关需要查封不动产或特定动产时,应当予以封存或者予以标注;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查封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查封财产标的物的保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
(二)行政扣押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对违法行为的相关物品和违法物品予以扣押。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暂扣当事人涉案财物,以防止涉案财物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扣押,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扣押涉案财物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送达《行政扣押决定书》,并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行政机关实施扣押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清点被扣押的财物,并制作《行政扣押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扣押决定书》和《行政扣押清单》,行政相对人不在场的,应当在扣押现场予以公示;
行政机关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三)行政冻结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措施。行政冻结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或者有关单位暂停办理涉及违法资金或者其他财产的业务,禁止违法资金或者其他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冻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冻结相关财产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送达《行政冻结决定书》,并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行政机关实施冻结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前往相关金融机构或单位,并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冻结决定书》;
行政机关应当向相关金融机构或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暂停办理涉及违法资金或者其他财产的业务;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清点被冻结的财产,并制作《行政冻结清单》,由执法人员和相关金融机构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冻结决定书》和《行政冻结清单》,行政相对人不在场的,应当在冻结后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机关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适当的方式和范围,不得滥用职权,随意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二)严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送达《行政决定书》、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相关笔录或清单、送达相关金融机构或单位协助执行等,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注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行政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得影响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行政相对人及其家属的生活维持。行政机关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查处中的财产保全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财产保全权力,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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