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厅关于工程保函的文件
时间:2024-10-12
工程保函是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其目的是确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工程保函的使用,交通厅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交通厅及其所属单位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工程保函的情况。
本文件中所称工程保函,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保函机构向发包人出具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文件。
根据用途和担保内容的不同,工程保函分为以下类型:
履约保函:保证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款。 预付款担保函:保证承包人合理使用预付款,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 质量保修金担保函:保证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 执行保函:保证承包人在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履行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或赔偿义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工程保函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保函申请书 合同审查意见书 承包人资质证明文件 保函机构资信证明文件 其他发包人要求的材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保函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 保函机构的资质和资信状况 保函金额、担保范围和保函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保函内容是否与合同条款相一致工程保函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应妥善保管。发包人应当建立工程保函保管制度,明确工程保函的保管责任人,并定期核查工程保函的有效性。
当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向保函机构兑现工程保函。兑现程序如下:
发包人应向保函机构提出兑现申请,并提供违约证据。 保函机构在收到兑现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兑现。 保函机构兑现工程保函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工程保函的担保范围和保函期结束后,经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解除工程保函。
本文件由交通厅负责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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