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书能用现金吗
时间:2024-09-27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或者扣押的行为。财产保全担保,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保全措施被解除后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保证。财产保全担保书,是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出具的担保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接受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经人民法院认可的保证。”由此可见,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接受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那么,财产保全担保书能用现金吗?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现金。现金是指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由国家强制使用的本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现金具有流动性强、安全性高、使用方便等特点,是重要的支付手段和价值储藏方式。在我国,现金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纸币和硬币。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接受担保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担保人说明财产状况或者提交资信证明,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担保财产或者委托担保机构调查。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担保。”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接受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接受担保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担保人说明财产状况或者提交资信证明,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担保财产或者委托担保机构调查。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担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接受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包括财产抵押、质押、保证金等形式。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财产。人民法院接受现金担保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担保人说明现金来源,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调查现金来源。人民法院对现金担保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担保。
再次,需要区分现金担保与保证金的区别。保证金是指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担保金。保证金一般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冻结,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由人民法院退还给申请人或者担保人。现金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金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现金担保后,应当开具收据,并指定专人保管。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现金返还给申请人或者担保人。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担保书可以采用现金的形式,但人民法院接受现金担保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担保人说明现金来源,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调查现金来源。人民法院对现金担保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现金担保后,应当开具收据,并指定专人保管。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现金返还给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同时,需要注意区分现金担保与保证金的区别,保证金一般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冻结,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由人民法院退还给申请人或者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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