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财产不能诉讼保全
时间:2024-09-25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的控制。诉讼保全旨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并有效执行将来获得的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成为诉讼保全的对象。以下财产属于禁止或限制保全的范围,不得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形式的控制:
生活必需品:当事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如粮食、衣物、住宅等。 生产资料:依法属于当事人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必要生产资料,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公用财产: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公用财产,如道路、桥梁、公园、公共建筑等。 国家秘密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图纸、设备等。 文物和历史遗迹:受到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历史遗迹,如古建筑、古墓葬、文物古籍等。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备:正在使用中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设备,但根据情况需要可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这些交通设备的部分或者全部收入。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外交人员及其财产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特定例外情形: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予保全的财产,如因履行法定职责而持有或使用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專用的財產、依法合得的農產品、司法划撥的救濟款等。对以上禁止或限制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此外,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禁止或限制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放弃其享有的保全豁免权。 有证据证明采取保全措施是防止财产被转移、毁损、灭失或者其他造成损失的必要措施。 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仲裁裁决需要保全时。 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
依法进行:保全措施的采取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要性原则: μόνο πρέπει να λαμβάνονται μέτρα απόσβεσης όταν είναι απαραίτητο για την εξαφάλιση της εκτέλεσης των μελλοντικών αποφάσεων. 适当性原则: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与所要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不得过分限制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 临时性原则:保全措施具有临时性,在诉讼结束或出现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解除。 使用正当手段: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使用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通过理解禁止或限制保全的财产范围,以及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遵循的原则,可以保障诉讼保全制度的合理运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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