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的规定
时间:2024-08-09
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的规定
一、提起异议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或者决定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包括: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对被保全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人。
二、异议提出的时间及方式
1. 异议提出的时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提出异议。超过15日,法院将不予受理。
2. 异议提出的方式: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作出保全措施裁定或者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书应当载明异议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异议的主要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异议的内容
异议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1. 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2. 被保全财产上存在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4. 保全措施对异议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害等。
四、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1. 受理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异议人不予受理。
2. 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调查。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异议人的身份、异议理由、异议证据以及保全措施的合法性等。
3. 裁决: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决。裁决可以是维持保全措施、变更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裁决应说明理由,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异议裁决的执行
1. 维持保全措施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维持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裁决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2. 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变更保全措施,原保全措施失效,新的保全措施开始生效。人民法院将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执行新的保全措施。
3. 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立即失效。被执行人可以自由处分被保全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得再凭原裁决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六、异议后后续程序
1.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对其异议作出的裁决,可以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 申请复议或者申诉: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诉。
七、注意事项
1. 异议需及时提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间,法院将不予受理。
2. 异议应有充分理由和证据:异议人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其异议,否则异议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慎用保全措施异议:保全措施异议属于一种救济手段,应当慎重使用。如果异议被法院驳回,异议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其他处罚。
4. 注意诉讼时效:如果利害关系人不服异议裁决,应注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复议、申诉的诉讼时效。
通过以上规定,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保全措施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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