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中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7
**拆迁中的财产保全**
拆迁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被拆迁人的财产利益。在拆迁过程中,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尤为重要,财产保全措施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关键手段。
**一、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1. 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行政机关或施工单位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的情况,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阻止这些侵害行为, safeguard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 避免损失扩大: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被拆迁人财产进一步受损,扩大其损失范围。财产保全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拆除范围内的资产,防止其被损害或转移。
3. 推动拆迁顺利进行:财产保全不仅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还能促使行政机关和施工单位依法拆迁,避免因财产纠纷而阻碍拆迁进程。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适用于"可能因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使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在拆迁过程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象包括:
1.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2. 典当、动产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无形动产;
p>3. 存款、股票、股权、债券等动产;4. 采矿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方法
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申请财产保全:
1. 向人民法院申请:因拆迁补偿安置产生行政争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向行政案件受理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向行政机关申请:在拆迁尚未进入诉讼阶段时,被拆迁人可以向实施拆迁的行政机关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决定。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保全请求的具体标的以及相关证据。
2. 受理或者审查: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资格、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情况紧急的应当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再行审查。
3. 审查决定: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保全申请予以批准,并出具书面决定。
4. 执行保全措施: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根据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屋等。
五、财产保全的期限
1. 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可以延长六个月。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 行政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拆迁所涉及的行政主体占用申请人财产的时间。解除补偿安置争议后,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六、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证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拆迁可能侵害其财产权益。
2. 保全请求具体:保全请求应当具体明确,保全标的范围要清晰。
3. 谨慎使用:财产保全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使用时应当审慎,避免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及时解除:拆迁争议解决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财产保全是保障被拆迁人财产权的重要措施。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积极了解和运用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利益。同时,行政机关和施工单位也应当依法拆迁,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共同维护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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