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交财产保全费的情形
时间:2024-08-07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目的在于及时控制和保护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财产,以防止其灭失、毁损、转移、隐匿,确保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和提供担保财产两种,实践中通常是要求申请人缴纳保全费的方式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要求申请人预先缴纳的一定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其缴纳标准与案件受理费相同,按照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在案件受理费不足50元的情况下,则按50元交纳。
尽管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保全费,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免交财产保全费的情形进行详细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
1. 申请人依法享有诉讼费用减、免、缓资格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诉讼费用减、免、缓条件的,应当在起诉或者申请执行时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减、免、缓交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准许减、免、缓交的,减、免、缓交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人符合诉讼费用减、免、缓的条件,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可以减、免、缓交财产保全费。
2. 申请保全的案件,属于应当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免交: (一) 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 請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 請求給付失业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 因见义勇为、做好事或者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活动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以及被派出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社会公共利益活动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六) 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致人损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保全的案件属于上述七种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财产保全费。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规定免交财产保全费。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该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
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免交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也会认定一些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的情形。例如:
1. 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充分,或者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重复缴纳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免交财产保全费。
2. 申请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迅速开始执行。”
该规定明确了提供担保是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之一,但并未对担保方式进行限制。因此,在实践中,除了缴纳保全费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足以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免交财产保全费。
3. 申请人请求冻结、查封的财产金额或价值明显低于其诉讼请求数额,且被申请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
在一些情况下,申请人虽然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但其请求冻结、查封的财产金额或价值明显低于其诉讼请求数额,并且被申请人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申请人全额缴纳财产保全费,可能会导致其无法承担,进而影响其正常维权。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当减免财产保全费,甚至免交财产保全费。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的情形,并非绝对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才会最终决定是否免交财产保全费。
综上所述,免交财产保全费的情形主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和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情形两大类。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诉讼能力、案件的性质、标的额、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免交或者减交财产保全费。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能够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还是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都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人民法院能够进一步加强对财产保全费用的监管,防止出现乱收费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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