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法院财产保全种类
时间:2024-08-06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佛山法院可以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银行存款是指被申请人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形式的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和各种汇票存款。
冻结银行存款是指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的存款和汇款,并且不得进入或者转出,直到另有通知或者解除为止。
其他财产包括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拥有的证券、股权、债券、外汇、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权益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扣押、冻结、划拨的财产。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从其占有、使用或者控制中解除,并交由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代为保管,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停止使用、转移或者处分其财产,并且不得进入或者转出,直到另有通知或者解除为止。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将其债权或者其他财产上的权利转让给人民法院指定的接收人,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置于法院的控制之下,并禁止任何人处分、转移或者使用,直到另有通知或者解除为止。
查封不动产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钉牌张封,并禁止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转让、出租、抵押、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不动产。
查封动产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的汽车、家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贴封条、盖戳戳,并禁止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转让、出租、抵押、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外出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或者出境,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禁止被申请人外出的保全措施,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逃避履行义务的意图或者有可能转让、转移、隐匿财产。
除了上述几种财产保全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例如:委托评估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评估;责令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提供担保;责令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责令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提供财产状况报告;责令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责令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报到;责令被申请人或者保证人提供财产线索等。
以上是佛山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种类。财产保全的具体适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履行债务的可能、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过度或者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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