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不属于必要支出
时间:2024-08-05
## 财产保全费不属于必要支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财产保全费,则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尽管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费的性质认定,尤其是其是否属于必要支出,存在着争议。
支持财产保全费属于必要支出的一方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缴纳的保全费,实际上是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如果最终申请人胜诉,保全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即使败诉,保全费也会退还给申请人。因此,保全费只是暂时由申请人垫付,最终并不会造成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可以将其视为实现债权的一种必要支出。
然而,将财产保全费认定为必要支出,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财产保全费是申请人为了自身利益而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其性质属于私益性支出。而必要支出的概念通常是指维持个人或家庭基本生存及社会功能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费用,例如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这些支出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财产保全费这种私益性支出纳入必要支出的范畴,明显不符合必要支出的概念和内涵。
其次,财产保全费并非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财产保全只是众多维权手段中的一种,并非唯一途径。而且,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将财产保全费等同于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混淆了必要支出和选择性支出的界限。
此外,将财产保全费认定为必要支出,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一方面,可能助长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随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可能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而言,高昂的保全费可能成为其维权的障碍。
为了更加合理地分配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财产保全制度进行完善:
**1. 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条件,是否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防止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
**2. 探索建立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以防止其恶意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如果最终申请人败诉或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则可以用担保金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3. 建立健全财产保全费用的分担机制。**对于最终胜诉的申请人,可以由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对于最终败诉的申请人,可以考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其缴纳的保全费用,以减轻其诉讼负担。
总之,财产保全费不属于必要支出。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现行财产保全制度进行完善,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财产保全费用分担机制,避免加重当事人诉讼负担,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