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惠起诉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产形态日趋多样化,交易方式更加便捷快速,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的隐蔽性更强,手段更加多样,传统的诉讼保全制度已难以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财产保全需求,尤其是对于经济实力、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群体,传统的诉讼保全制度门槛高、周期长、成本大,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了弥补这一制度上的不足,构建更加完善、高效、便捷的财产保全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推进“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所谓“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坚持依法合规、控制风险、平等保护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申请条件、优化审查流程、降低担保要求等方式,降低起诉前财产保全的门槛,提升保全效率,为更多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财产保全救济途径,有效保障胜诉权益实现。与传统的起诉前财产保全相比,“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尤其注重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一、“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积极意义
“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在传统诉讼模式下,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最终胜诉判决,而在此期间,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即使权利人最终胜诉,也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损害胜诉权益,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可以将财产保全的关口前移至诉讼程序启动之前,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提升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二) 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传统的诉讼保全制度申请条件高、担保要求高、审查周期长,对于经济实力弱、诉讼能力弱的群体来说,诉讼保全成本高、难度大,客观上限制了其通过诉讼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降低了申请门槛和担保要求,缩短了审查周期,降低了维权成本,为更多权利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
(三) 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有效弥补了传统诉讼保全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不足,为更多弱势群体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构建“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路径
构建“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完善相关立法,为“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对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规定,且对适用条件、审查程序等缺少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审查尺度不一等问题。建议可以通过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或制定专门的财产保全法等方式,对起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审查程序、担保方式、救济途径等做出明确规定,为“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
(二) 拓宽适用范围,将更多群体纳入“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保障范围。在坚持依法合规、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更多弱势群体纳入“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保障范围,例如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遭受损害的群体。同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适用条件和审查标准,既要防止滥用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又要确保保全制度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三) 简化申请条件,降低“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门槛。可以考虑简化申请材料,对于一些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先予执行”后补交材料,提高保全效率。同时,可以探索建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解决申请人担保难的问题。
(四)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的效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财产信息查询系统,实现财产信息共享,方便当事人查询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同时,可以探索建设线上财产保全平台,实现财产保全申请、审查、执行全流程在线办理,方便当事人,提升工作效率。
三、结语
“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政策、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普惠性”起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将会更加完善,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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