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仲裁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2
在跨境商業交易日益頻繁的今天,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首選方式,其重要性日益凸顯。然而,仲裁裁决的有效執行一直是困擾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難題之一。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各國在完善仲裁制度的同時,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與之相配套的财产保全制度,以確保未來勝訴方能够獲得實際的救濟。本文將探討在涉外仲裁背景下,申請财产保全需要關注的關鍵問題。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機構在仲裁程序開始前或進行中,為防止當事人一方的财产被轉移、隱匿或毀損,而依據當事人請求採取的臨時措施,以保证将来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常見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限制有关人员出境 禁止特定行为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申请财产保全。一般而言,申請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需提供其诉求具有胜诉可能性(Prima facie case)的初步证据 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未来可能的仲裁裁决在涉外仲裁中,由于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财产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这就涉及到财产所在地法律的适用问题。一般而言,决定财产保全适用的法律是财产所在地法律。
例如,中国当事人与美国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进行仲裁,但美国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财产。此时,如需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对外國仲裁财产保全做出了规定,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关于独立担保和待决令的公约》等。
外國仲裁财产保全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发布财产保全令的权力。当事人可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均允许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
即使仲裁机构没有授予仲裁庭发布财产保全令的权力,或者当事人未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财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例如,中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法院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实务操作中,申请外國仲裁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尽早提出,以避免对方转移、隐匿或毀損财产。
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人具有胜诉可能性、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未来可能的仲裁裁决等。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以弥补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时效有不同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错过申请时效。
外國仲裁财产保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有效執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事人在处理涉外仲裁案件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途径,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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