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留基本生活保障吗
时间:2024-08-01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保障胜诉方的权益,在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进行暂行控制,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损害等行为,以确保执行胜诉判决或者裁决的正常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应当留基本生活保障,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探究财产保全留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财产保全作出了规定,但未明确提到是否留基本生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也没有提及留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该解释第36条新增了对财产保全留基本生活保障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应当为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的劳动工具、生活必需品和费用。”
《民诉法解释》第36条的出台,明确了财产保全时保留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填补了法律法规的空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诉法解释》所规定的“保留必要的劳动工具、生活必需品和费用”,是指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要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供养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人的开支等最基本的生活所需,不包括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等超出基本生活水平的开销。
财产保全与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平衡是一对矛盾体。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保障了胜诉方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对被申请人的生存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适用财产保全时,法院应当在保障胜诉方诉讼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避免影响其基本生存。
在实践中,法院可以灵活运用以下措施,在保障胜诉方权益的同时,也尽可能维护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查封、扣押、冻结部分财产,而不是全部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非必需的资产,如豪车、游艇等; 允许被申请人处分部分保全财产,用于支付基本生活开支; 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设定一定的金额或比例作为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有扶养义务的被申请人,适当提高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2957号民事判决书,是一起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案件。原告方请求对被告方的房产进行查封。法院在执行本案时,以被告方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查封了其唯一住房。被告方以法院执行行为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36条,侵犯其基本生活保障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方除了被查封的房屋外,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撤销了对被告方唯一住房的查封,改而查封了被告方的其他财产,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障。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诉讼或者仲裁的正常进行,但同时也要兼顾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在保障胜诉方诉讼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把握财产保全与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平衡,采取灵活措施,既要确保胜诉方实现其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被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了财产保全留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需要,保障其合理、必要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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