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撤诉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31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撤销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撤销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保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保全财产、保全数额或者保全方法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三)保全错误的;
(四)案件受理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五)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裁定的;
(六)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
(七)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三、撤销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可以撤销财产保全的情形:
1. 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财产保全期间,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2.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案件达成和解协议,不再需要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3. 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应当足以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法院在收到担保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 不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例如,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已经不需要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 不符合法定条件:例如,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资格,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 超过法定期限:例如,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如何撤销财产保全:
(一)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1. 申请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主体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1)申请人:即最初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一方当事人。
(2)被申请人:即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
(3)利害关系人:指与财产保全存在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例如担保人、案外财产共有人等。
2.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3. 申请内容
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联系方式等。
(2)案由,即请求法院撤销财产保全的案件的案由。
(3)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或原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等。
(4)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例如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 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等。
(5)证据材料,例如和解协议、担保函、相关法律法规等。
4.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提起异议
1. 异议主体
与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主体相同,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存在错误,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
2. 异议方式
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 记录在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 异议内容
提出异议应当说明不同意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变更或者 解除财产保全;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三)其他途径
1. 与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可以积极与申请人协商,争取达成和解,例如在被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还款计划后,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
2. 向上级法院复议:如果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注意事项
1. 财产 保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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