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案后被告的财产能保全吗
时间:2024-07-31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等。
在常见的诉讼实践中,财产保全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确保诉讼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期间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措施只能在诉讼期间采取,一旦案件终审判决后,保全措施就应当解除。
结案后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终结后五日内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裁定保全的,应由原告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这两项规定明确了结案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结案后解除保全措施的例外情形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结案后仍然可以继续保全被告财产的例外情形。
情形一:申请执行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或者请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债券和其他财产,用于执行。
这一规定表明,在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财产,即使诉讼已经结案。
情形二: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执行惩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体情形","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等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情形"。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等失信惩戒措施,也属于保全措施的一种。在结案后,人民法院仍然可以继续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如果案件已经结案,原告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保全被告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书
原告向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依据等内容。
2.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告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已经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或者其他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事由。例如,原告可以提交被告已支付赔偿款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
3. 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解除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对解除保全措施也可以提出异议。如果被告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有理,应当驳回原告的申请。
总之,结案后被告的财产是否能保全,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一般情况下,结案后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是,法律也规定了结案后仍然可以继续保全被告财产的例外情形。原告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保全被告的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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