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费和保全费
时间:2024-07-28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通过对被申请人(通常是被告)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同时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并缴纳保全费。本文将对财产保全担保费和保全费的概念、适用情形、缴纳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财产保全中,保证人通常需要提供相当于被申请财产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财产保全中,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等。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财产保全中,质押物可以是动产、权利凭证等。
(4)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财产保全中,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债权的20%。
(5)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除以上几种方式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例如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计算标准主要取决于担保的形式和金额。例如,申请人选择以保证金的方式提供担保的,则需要向担保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和担保费。担保费的具体比例由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为担保金额的1%-5%不等。申请人选择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的,则需要向相关机构(如评估机构、登记机构等)缴纳相应的费用,例如评估费、登记费等。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免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例如: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财产保全费的缴纳主体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即通常情况下的原告。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标准为:
(1)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值钱的,每件交纳50元;
(2)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5)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01%交纳。
财产保全费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缴纳。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
财产保全费的退还和负担问题,由案件的胜败双方当事人根据案件的最终结果来承担:
(1)申请人胜诉的,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从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补交;
(2)申请人败诉的,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
(3)双方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4)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费的负担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自行约定。
财产保全担保费和保全费是财产保全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按时缴纳保全费,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被申请人也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保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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