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的权限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7-28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人的规定,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以及诉讼的顺利进行,在诉讼中或者执行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暂时性措施,以防范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处分隐藏、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财产保全的权限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至1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保全财产的类型,财产保全可分为:
冻结存款: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账户下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动产: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汽车、房产、机器设备等动产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限制被申请人对动产的处分和使用。 查封、扣押不动产: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对不动产进行买卖、出租等处置行为。 禁止转让股权: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股权采取禁止转让措施,防止被申请人通过转让股权逃避债务。 现场保全: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进行现场保全,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毁损或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执行根据:当事人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 有财产转移或隐匿情况: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正在准备转移财产。 有权利遭受损害的证据:申请人在诉讼中已经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合法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裁定:法院做出裁定,准予或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送达:法院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配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执行部门根据法院的裁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期限受法律及法院裁定的影响,一般有以下规定:
诉讼前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诉讼中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立案之日起6个月; 执行中保全的期限,自执行程序开始之日起1年; 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期限。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预交一定数额的保全费。保全费由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收取,用于保全执行的费用。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保全申请中存在虚假陈述、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或者所提供的财产线索不真实,导致财产保全执行错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保全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
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如果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裁判内容,申请执行人的保全措施可以转化为执行措施。总之,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损害申请人的权利。但财产保全也应当谨慎使用,避免滥用保全权限,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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