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办理财产保全什么意思
时间:2024-07-28
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参与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了保障待判决的权利不因对方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转移财产而落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特定措施,限制被申请人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禁止其处分财产的一种诉讼制度。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因此丧失或难以执行判决。 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意图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现实危险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处置特定财产,但允许其使用或收益的财产保全措施。常见的查封财产的方式有:
查封不动产:禁止被申请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不动产。 查封动产:禁止被申请人买卖、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动产。动产价值较高或者容易变卖的,可以取走保存。 查封银行存款等财产: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账。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实际移置于自己或指定保管人的控制之下,禁止其使用或收益的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财产一般以动产为主,主要包括:
扣押机动车 扣押票据、单证 扣押贵重物品冻结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处置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其他资金或者特定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冻结银行账户 冻结证券账户 冻结保险账户财产保全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职业、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 申请保全财产的种类和数额 申请人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保全费数额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和保全财产价值等因素确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天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执行财产保全由执行员负责。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于被申请人拒不配合的,执行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申请人可以申请续保。人民法院应当在续保申请提出后五日内作出裁定。续保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或者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按照规定交纳保全费的; 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人民法院主动解除的。申请人以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合法性 保全财产的范围 保全措施的期限 无财产可供保全时的处理 财产保全的责任分配对于这些争议问题,司法实务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