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7-28
**一、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概述**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损害争议财产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被执行人在诉讼结束后享有执行权。
**二、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
《平江市诉讼费用减免及司法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无权处分争议财产的; 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良好,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 被执行人拒不交还或者转移、变卖争议财产的; 其他依法应当提供担保的情形。**三、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包括:
现金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 保险公司保单担保; 不动产抵押担保; 其他法院认可的方式。(一)现金担保
申请人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作为担保金,以保证被执行人在诉讼结束后享有执行权。
(二)银行保函担保
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以银行的信用为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诉讼结束后享有执行权。
(三)保险公司保单担保
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单,以保险合同为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诉讼结束后享有执行权。
(四)不动产抵押担保
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不动产提供抵押,以抵押权为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诉讼结束后享有执行权。
(五)其他法院认可的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认可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作为诉中财产保全担保,例如,动产抵押、质押、股权质押等。
**四、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酌情确定,不得低于诉讼请求的总标的额。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比例,依据争议金额和保全标的物价值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诉讼请求的总标的额的 30%。
**五、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可以证明申请人无权处分争议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损害争议财产行为的证据材料; 诉讼请求的总标的额证明材料; 担保方式证明材料,如现金存单、银行保函、保险单、不动产权证等。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依法作出裁定。裁定批准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应当明确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及责任承担方式。
六、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承担
如果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停止执行诉中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在诉讼结束后履行生效判决的,应当返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担保物。
七、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争议解决
如果在诉中财产保全担保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判。
八、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意义
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损害争议财产; 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诉讼结果的实现; 促进社会和谐,减少财产纠纷对社会的影响。《实施细则》关于平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也体现了对司法的尊重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有效实施该规定,能够进一步完善平江市的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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