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用能否退出执行
时间:2024-07-28
## 财产保全费用能否退出执行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围绕着财产保全费用,特别是其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存在着不少争议,其中之一便是财产保全费用能否退出执行的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财产保全费用的性质及相关规定**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为财产保全而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果申请人败诉,其提供的担保将用于支付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反之,如果申请人胜诉,则被申请人需要承担该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全费用并非诉讼费用,而是独立于诉讼费用之外的一种费用。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 财产保全费用是申请人为实现其诉讼请求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并非诉讼程序的必经环节;
2. 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案件的最终结果;
3. 财产保全费用具有补偿性质,旨在弥补因采取保全措施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而非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二、财产保全费用退出执行的不同观点及理由**
关于财产保全费用能否退出执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支持退出执行的观点及理由**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费用不属于执行标的的范围,不应纳入执行程序。其主要理由包括:
1. 从立法目的上看,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而财产保全费用并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将其纳入执行程序,不符合执行程序的立法目的;
2. 从执行效率上看,将财产保全费用纳入执行程序,会增加执行案件的复杂性,延长执行周期,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3. 从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角度看,财产保全费用是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如果申请人胜诉,被执行人承担该费用天经地义,但如果申请人败诉,其已经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此时再将其垫付的保全费用纳入执行程序,对申请人而言过于苛刻。
**(二)反对退出执行的观点及理由**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费用是执行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执行程序。其主要理由包括:
1. 从保障债权实现的角度看,财产保全费用是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允许其退出执行,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2.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看,财产保全费用是由被申请人的行为所导致,如果允许其退出执行,则相当于由申请人承担了被申请人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有失公平;
3. 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看,如果允许财产保全费用退出执行,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随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司法权威。
**三、分析与评判**
笔者认为,财产保全费用是否退出执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区分不同情形**
1. 对于申请人败诉的情形,考虑到申请人已经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且财产保全费用是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而支出的必要成本,因此,可以考虑允许其将已垫付的财产保全费用退出执行。当然,如果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则不在此限。
2. 对于申请人胜诉的情形,财产保全费用应作为执行标的的一部分,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时,法院应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财产保全费用的构成和数额,并将其纳入执行款项的分配方案中,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完善相关立法**
现行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费用的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针对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适用。为此,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财产保全费用的性质、构成、承担主体、退出执行的条件等,以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加强释法引导**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财产保全费用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结语**
财产保全费用能否退出执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进行综合判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注重提升司法效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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