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诉讼保全担保
时间:2024-07-28
一、诉讼保全担保的概念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中,为保证诉讼行为的正常进行并防止当事人恶意实施行为,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障申请人在诉讼终结后,被申请人因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而受到损失时,有足够的财产可以赔偿。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包括现金、保证金、抵押和质押等。
二、杭州市诉讼保全担保的规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借贷纠纷案件若干事项的规程(试行)》第2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为:
保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提供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或由具有代位求偿权的第三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全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抵押、质押或由银行出具的保函。 保全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三、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
申请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被保全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担保方式、担保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审查担保: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担保人的资格、能力、保证范围、期限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保全裁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裁定书的要求提供担保。提供现金担保的,应当将保全金额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提供保证金的,应当将保证金交到人民法院。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四、诉讼保全担保的效力
诉讼保全担保一经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保全担保期限内不得处分保全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保全担保的效力从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时起终止。
五、诉讼保全担保的解除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诉讼保全: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且人民法院认为不影响诉讼进行的; 被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反担保的; 申请人逾期不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保全担保的; 诉讼终结或者保全目的已经实现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六、诉讼保全担保的释明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保全程序中向当事人释明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告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或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并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诉讼保全或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七、诉讼保全担保的实务建议
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或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时,可以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保全财产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对于保全金额不大的,可以选择现金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对于保全金额较大的,可以选择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及时提供担保: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裁定书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注意担保期限:诉讼保全担保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裁定书中确定。当事人在担保期限内不得擅自处分保全财产,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诉讼终结或者保全目的已经实现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