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对方没有财产怎么办
时间:2024-07-25
**财产保全对方没有财产怎么办?**
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由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其财产的行为。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对方没有财产的情况,此时应如何处理?
## **一、申请调查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第三人保证等。但如果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由法院强制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法院在调查后,如发现被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以不予查封、扣押或冻结其财产。
## **二、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申请人不交纳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对方没有财产,申请人又无力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此时,申请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法院准许撤销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 **三、提起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如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财产,但被申请人主张没有财产或隐匿财产,可以提起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由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确权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一定权利,但未经有关机关确认,致使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权利归属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则是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程序中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属或其他与执行密切相关的实体权利或实体关系提出异议,请求确认相关权属性质或改变执行措施的诉讼。
通过提起上述诉讼,申请人可以明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为后续的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奠定基础。
## **四、申请实施其他诉讼保全措施**除了财产保全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诉讼保全措施,如诉讼中止、调查令、询问证人、勘验等。当对方没有财产时,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法院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如:询问对方或证人、勘验对方住所、冻结对方银行账户等。
## **五、申请不当得利返还**如果对方在得知存在诉讼风险后,故意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以逃避保全或执行,申请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81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将财产返还给申请人。
《民法典》第813条规定,因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 **六、采取债权保全措施**在对方没有财产且无法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采取债权保全措施,如: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债权人进行公告催告,禁止其向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申请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债权。
债权保全措施虽然不能直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可以限制被申请人的债务履行,迫使其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债权。
## **七、申请追加其他债务人**如果对方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追加其他债务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有共同债权或者共同债务的,几个债权人或者几个债务人可以共同起诉或者共同应诉。因此,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追加其他中债务人,由共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 **结论**在财产保全对方没有财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冷静应对,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申请调查令、撤销财产保全、提起确权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其他保全措施、申请不当得利返还、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等。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申请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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