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产财产能保全吗
时间:2024-07-25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将涉诉财产转移、变卖或毁损,逃避法律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查封、限制处分等,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在民事诉讼中转移资产、规避执行。那么,动产财产能否保全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随时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且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将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二)被申请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动产财产是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动产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其中:
(一)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资金。 (二)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涉案的动产依法扣押,由法院保管或者交由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代为保管。 (三)查封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将涉案动产予以登记,不得转移或者使用。但查封需要经人民法院批准,而且属于有强制执行权的事务,所以执行时应出具查封决定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动产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不同的措施。具体保全措施的选择,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例如:
对于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动产,一般采取冻结措施。 对于房屋、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一般采取查封措施。 对于汽车、牲畜等价值较高的动产,一般采取扣押措施。总之,动产财产可以保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逃避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动产财产的保全应当慎重,避免因保全不当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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