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论文答辩陈述稿
时间:2024-07-25
尊敬的法官、书记员、代理人,各位在座的嘉宾们: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转移、毁损、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目的是逃避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而我们认为,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存在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的情形。
首先,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这些证据均系猜测和推断,不能达到法院要求的证据标准。
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尚不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是为逃避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而采取上述行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更重要的是,申请人此举存在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的情形。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毁损、隐匿、或者处分财产,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然而,申请人此举并非出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而是为了在诉讼中获得不当优势,以迫使被申请人妥协。这种滥用行为不仅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情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出于正当、必要的目的。因此,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各位。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