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要经过法院审查
时间:2024-07-2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利益,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既是独立的诉讼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及时制止损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避免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
财产保全的申请,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诉讼标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否则不享有申请权。实践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对此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审查其利益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就遗产范围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申请保全的财产
申请保全的财产,原则上应当是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对于案外人财产,不能申请保全。实践中,如果不能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此外,申请保全的财产还应当是与案件有牵连关系的财产,不能超出案件争议范围,更不能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作为保全对象。
(三)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这一条件主要指的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即申请人的请求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是无理要求。
3、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保全申请权,如果申请人败诉,可以依法用担保物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财产保全裁定的种类
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该裁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应当写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保全措施、担保情况以及上诉权利等。
2、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裁定也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应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以及申请人的上诉权利等。
3、解除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解除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
(二)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构成违反诉讼秩序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财产保全审查的意义
(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即使胜诉也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运行,可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避免出现“执行难”的现象。这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当事人和解。财产保全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促使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和解。因为被申请人一旦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这会促使其认真考虑与申请人和解。
四、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以确保该项制度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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